建筑装饰行业标准(十)
《弹性建筑涂料》标准10月1日正式实施
本报讯据了解,由北京市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起草的《弹性建筑涂料》行业标准(标准号JG/T172---2005)将于2005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弹性建筑涂料》标准主要起草人、北京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高级工程师彭洪均介绍,《弹性建筑涂料》行业标准规定了弹性建筑涂料的分类、技术指标、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要求。标准适用于由合成树脂乳液为基料,并由各种颜料、填料和助剂等配制而成的弹性建筑涂料。
据了解,弹性建筑涂料是指以合成树脂乳液为基料,与颜料、填料及助剂配制而成,施涂一定厚度(干膜厚度大于等于150μm)后,具有弥盖因基材伸缩(运动)产生细小裂纹的有弹性的功能性涂料。最近几年,随着建筑施工技术的提高,各种复杂建筑物增多,以及保温材料的广泛推广,建筑物外墙抗开裂的要求日益突出。许多生产厂家由于无标准可参考,性能测试仅在外墙标准的基础上增加延伸率,但其不能完全反映弹性建筑涂料的性能,从而造成一些假弹性涂料混迹其中。因此,国家建设部发布了"关于印发2001年建设部归口工业产品国家标准和2001年第一批行业产品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要求起草弹性建筑涂料标准。
劣质建材踢出局 国家装修10项强制性标准
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1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建材企业生产的产品应执行新标准(新国际),过渡期为6个月。
具体而言,这10项强制性标准要求包括人造板及其制品、内墙涂料、溶剂型木器涂料、胶粘剂、地毯及地毯用胶粘剂、壁纸、木家具、聚氯乙稀卷材地板、混凝土外加剂、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等在内的装饰装修材料,其所含的有害物质必须在国家限定的标准之内,否则不允许在市场上销售。
专家介绍,这10项新标准中的有害物质限量值大多与美国及欧洲共同体相关产品的限量值一致,基本与国际标准接轨,有助于促进国内建材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
劣质建材被踢出局,健康装修有了标准,那么,健康装修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1)尽可能不使用有毒害的建筑装饰材料进行装修,如含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高甲醛等过敏性化学物质、含高放射性的石材等,放心地使用经国家环保认证的装修材料和产品,必要时一定要请权威机构进行鉴定。
(2)克服滥用能源的陋习和过度装修的弊病,这是个相对专业的问题,设计师决不能为单方面追求设计效果,而过度地运用灯光、材料堆砌,提倡简洁的装修与个性化装饰相结合。
(3)施工中室内二氧化炭浓度低于1000PPM;粉尘浓度低于0.15mg/立方米,始终保持施工现场良好的通风,或安装临时换气设备,及时散发有害气体,对垃圾进行妥善的分类处理。
(4)装修设计时,对先天条件不足的居室,最好是在允许范围内适当改变建筑结构,确保室内环境足够的通风和日照时间,最大限度地接受自然光。
(5)室内照明设备的科学配备和布局,尤其是彩色光源使用限度和运用空间,在设计方面要保证不同的工作区域有适度的、足够亮度的照明设备。过多的灯光会影响眼睛的健康,也是能源的浪费。
(6)严格把握各种色彩的合理运用。比如,对墙面色彩的选择,不同年龄段的人对色彩的接受能力和适应性都是不同的,儿童房就不适合用过于浓重的彩色墙面。过于浓重的色彩对小孩的视力、情绪和身心健康影响很大。而宜人悦目的色彩有益于人体疲劳的缓解,不同的房间采用冷暖色调的搭配,冷色调可以使人镇静,多运用在书房。暖色调容易使人兴奋,有温馨感,可运用在卧室。客厅的色彩最重要,可以根据住宅的整体风格和主人的偏爱采用中性色彩,以便于搭配窗帘和家具,同时还可以尝试随着季节和流行色的变化,更换不同色彩的装饰品。
(7)注重科学而人性化的空间布局,有足够的人均活动面积,保证居者活动的方便性、舒适程度,同时确保家庭成员间的私密空间。
(8)具有足够的抗自然灾害的能力,比如在施工环节中做好防霉、防虫、防潮、防白蚁的工艺处理和验收,这对日后家居的正常使用非常重要。
(9)住宅的功能设计中,还要注重对特殊人群的关注,比如,儿童、老人、残疾人等,他们所使用的空间内陈设需要特别给予考虑,家具的棱角要圆滑,室内隔音效果要好,房间的设置不可离主人房过远,以便于相互照应等等。
以上几点都属于健康家装的范畴,因此,家居并不是简单的概念,它渗透至室内装修的全过程,健康装修的核心就是创造符合生态环境良好循环规律的系统工程。
建筑工程行业标准《户式中央空调工程技术规范》
国家建筑工程行业标准《户式中央空调工程技术规范》编制组成立暨第一次编制工作会议,已于2004年9月22日在京顺利召开。
标准主管部门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代表、编制组全体成员以及由行业内富有经验的专家组成的专家顾问组出席了会议。
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雷丽英高工正式宣布了标准的启动,宣读了标准参编单位与参编人员,介绍了标准工作的内涵与重要意义,编制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以及编制纪律。要求本标准能够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站在国家和行业的立场上,积极采纳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中的具备规范条件的成熟内容,适应我国行业当前形势和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发扬民主,按计划保质保量地完成编制任务,为行业作出贡献。
随后,行业标准技术归口单位负责人、建研院科技处戎君明高工代表归口单位讲了话,建研院空调所徐伟所长代表主编单位讲了话。
在第一次编制工作会议上,空调所徐伟研究员首先介绍了编制的背景、准备工作、存在的问题、工作分工与计划。
徐伟研究员首先介绍了户式中央空调的发展和前景预测,由于经济的发展、住宅产业的持续高速发展、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以及国家能源和环保的战略和政策,户式中央空调发展迅速,前景可观。
户式中央空调的生产企业的分为两大阵营,其一为传统的老牌中央空调企业,其二为传统的老牌家电企业;产品上有的本土制造,也有舶来品或者合资品种,在理念和模式上都存在多样性;户式中央空调的使用好坏又涉及到产品、设计、施工安装和运行维护,每个环节都可能出现问题,行业人士认为户式中央空调的使用好坏为“三分产品、七分安装”。户式中央空调工程近年来出现的问题非常多,仅2004年,国家空调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已承接了数十项有关户式中央空调的法院裁定委托,户式中央空调已成为当前业内问题焦点。
经过编写组认真、细致的讨论,确定了《户式中央空调工程技术规范》编制的技术原则、定位和主要内容,形成了编制大纲,见附件一。会上,根据各参编人员和单位的专长和特点,对编写内容进行了任务分工和时间进度安排,并得到了各参编单位的确认,详见附件二、三。
编制组成员一致认为,户式中央空调工程技术在我国暖通领域中有令人瞩目的发展现状和良好的发展前景,但是也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如定位和范围不明确、管理和归口不清楚、标准管理和资质管理缺乏等等。如何适应我国目前国情,体现行业技术创新,协调相关标准、与国际接轨等问题都是本标准编制过程中需要探索和解决的。
在第一次编制工作会议上,编制组和专家组还就当前存在的、急需在标准编制中解决的一些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如:定义和范围问题、建筑蓄热和邻室传热的问题、系统分类形式、同时使用系数、新风量计算和引入方式、冷凝水排放、调试和检验、运行中的问题等等。讨论过程使编写组听取了专家们的宝贵建议,对编写工作的难点重点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在标准编制过程中力争有的放矢的着重解决。
目前,行业和市场对本标准非常重视,急需标准的早日出台以规范市场,同时,各编写组成员表现出很高的积极性,因此,编写组计划全力以赴投入工作,缩短时间周期,争取在2005年7月完成标准的编制任务。
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希望各参编单位给予积极的支持,以确保本标准按计划、保质保量地完成。
现代住宅的五条卫生标准
人的一生有三分之二的时间是在室内度过的,而其中大部分时间又是在家中度过。由于室内环境各个因素均会作用于人体,随着住宅不断向空中发展,高层建筑越来越多,人们也越来越开始重视住宅室内卫生。为此,专家们从日照、采光、室内净高、微小气候及空气清度等五个方面对现代住宅提出以下卫生标准:
1.太阳光可以杀灭空气中的微生物,提高机体的免疫力。专家认为,为了维护人体健康和正常发育,居室日照时间每天必须在2小时以上。
2.采光:是指住宅内能够得到的自然光线,一般窗户的有效面积和房间地面面积之比应大于1:15。
3.室内净高不得低于2.8米。这个标准是“民用建筑设计定额”规定的。对居住者而言,适宜的净高给人以良好的空间感,净高过低会使人感到压抑。实验表明,当居室净高低于2.55米时,室内二氧化碳浓度较高,对室内空气质量有明显影响。
4.微小气候:要使居室卫生保持良好的状况,一般要求冬天室温不低于12摄氏度,夏天不高于30摄氏度;室内相对湿度不大于65%;夏天风速不少于0.15米/秒,冬天不大于0.3米/秒。
5.空气清度:是指居屋内空气中某些有害气体、代谢物质、飘尘和细菌总数不能超过一定的含量,这些有害气体主要有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氡气、甲醛、挥发性苯等。
除上述五条基本标准外,室内卫生标准还包括诸如照明、隔离、防潮、防止射线等方面的要求。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10项标准
2001年12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1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该标准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2002年7月1日起正式执行。届时,市场上将停止销售不符合这10项标准的产品。
这1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包括:人造板及其制品、内墙涂料、溶剂型木器涂料、胶粘剂、地毯及地毯用胶粘剂、壁纸、木家具、聚氯乙烯卷材地板、混凝土外加剂、建筑材料放射性核元素等。
在此之前我国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中没有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如壁纸、木家具、聚氯乙烯卷材地板、混凝土外加剂等;有的有标准但是没有严格的限量,如人造板及其制品、内墙涂料、溶剂型木器涂料、胶粘剂等;还有的标准以前的控制指标不准确,如建筑材料放射性核元素等。此次颁发的标准完全参照了国际最先进的相关标准,这10项标准对装饰装修材料中的甲醛、苯、铅、汞等有害物质的含量做了明确的限制。
__________________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37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已经2004年8月24日建设部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五年二月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的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与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以下简称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有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有关业务活动。
第四条 注册工程师按专业类别设置,具体专业划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除注册结构工程师分为一级和二级外,其他专业注册工程师不分级别。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注册
第六条 注册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七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有关部门的专业注册工程师的注册,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批。
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审批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审批部门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用印的注册证书,并核发执业印章。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审批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应当在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在公众媒体上公告审批结果。其中,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审批的,审批时间为45日;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注册受理和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一条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逾期初始注册的,应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注册工程师每一注册期为3年,注册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期满前30日,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人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第十四条 注册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相应资质证书被吊销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七)注册失效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注册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四)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五)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六)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工程师有前款情形之一的,注册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负责审批的部门提出注销注册的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责审批的部门举报;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负责审批的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从事勘察设计或者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被注销注册者或者不予注册者,在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要求后,可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注册。
第三章 执业
第十八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但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执业活动的,应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
第十九条 注册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一)工程勘察或者本专业工程设计;
(二)本专业工程技术咨询;
(三)本专业工程招标、采购咨询;
(四)本专业工程的项目管理;
(五)对工程勘察或者本专业工程设计项目的施工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形成的勘察、设计文件由相应专业注册工程师按照规定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各专业注册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勘察、设计文件种类及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 修改经注册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由该注册工程师进行;因特殊情况,该注册工程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应由同专业其他注册工程师修改,并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对修改部分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注册工程师从事执业活动,由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第二十三条 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事故及相关业务造成的经济损失,聘用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聘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负有过错的注册工程师追偿。
第四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四条 注册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期内应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本专业继续教育要求。继续教育作为注册工程师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重新申请注册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继续教育按照注册工程师专业类别设置,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每注册期各为60学时。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注册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工程师称谓;
(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三)依据本人能力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五)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六)接受继续教育;
(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八)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二十六条 注册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二)执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三)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五)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七)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八)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九)在本专业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十)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审批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二十九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负责审批的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六)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的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撤销其注册:
(一)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注册工程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注册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按照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外籍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工程师注册和执业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装修10项强制性标准
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1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建材企业生产的产品应执行新标准(新国际),过渡期为6个月。
具体而言,这10项强制性标准要求包括人造板及其制品、内墙涂料、溶剂型木器涂料、胶粘剂、地毯及地毯用胶粘剂、壁纸、木家具、聚氯乙稀卷材地板、混凝土外加剂、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等在内的装饰装修材料,其所含的有害物质必须在国家限定的标准之内,否则不允许在市场上销售。
专家介绍,这10项新标准中的有害物质限量值大多与美国及欧洲共同体相关产品的限量值一致,基本与国际标准接轨,有助于促进国内建材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
劣质建材被踢出局,健康装修有了标准,那么,健康装修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1)尽可能不使用有毒害的建筑装饰材料进行装修,如含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高甲醛等过敏性化学物质、含高放射性的石材等,放心地使用经国家环保认证的装修材料和产品,必要时一定要请权威机构进行鉴定。
(2)克服滥用能源的陋习和过度装修的弊病,这是个相对专业的问题,设计师决不能为单方面追求设计效果,而过度地运用灯光、材料堆砌,提倡简洁的装修与个性化装饰相结合。
(3)施工中室内二氧化炭浓度低于1000PPM;粉尘浓度低于0.15mg/立方米,始终保持施工现场良好的通风,或安装临时换气设备,及时散发有害气体,对垃圾进行妥善的分类处理。
(4)装修设计时,对先天条件不足的居室,最好是在允许范围内适当改变建筑结构,确保室内环境足够的通风和日照时间,最大限度地接受自然光。
(5)室内照明设备的科学配备和布局,尤其是彩色光源使用限度和运用空间,在设计方面要保证不同的工作区域有适度的、足够亮度的照明设备。过多的灯光会影响眼睛的健康,也是能源的浪费。
(6)严格把握各种色彩的合理运用。比如,对墙面色彩的选择,不同年龄段的人对色彩的接受能力和适应性都是不同的,儿童房就不适合用过于浓重的彩色墙面。过于浓重的色彩对小孩的视力、情绪和身心健康影响很大。而宜人悦目的色彩有益于人体疲劳的缓解,不同的房间采用冷暖色调的搭配,冷色调可以使人镇静,多运用在书房。暖色调容易使人兴奋,有温馨感,可运用在卧室。客厅的色彩最重要,可以根据住宅的整体风格和主人的偏爱采用中性色彩,以便于搭配窗帘和家具,同时还可以尝试随着季节和流行色的变化,更换不同色彩的装饰品。
(7)注重科学而人性化的空间布局,有足够的人均活动面积,保证居者活动的方便性、舒适程度,同时确保家庭成员间的私密空间。
(8)具有足够的抗自然灾害的能力,比如在施工环节中做好防霉、防虫、防潮、防白蚁的工艺处理和验收,这对日后家居的正常使用非常重要。
(9)住宅的功能设计中,还要注重对特殊人群的关注,比如,儿童、老人、残疾人等,他们所使用的空间内陈设需要特别给予考虑,家具的棱角要圆滑,室内隔音效果要好,房间的设置不可离主人房过远,以便于相互照应等等。
以上几点都属于健康家装的范畴,因此,家居并不是简单的概念,它渗透至室内装修的全过程,健康装修的核心就是创造符合生态环境良好循环规律的系统工程。
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1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建材企业生产的产品应执行新标准(新国际),过渡期为6个月。
具体而言,这10项强制性标准要求包括人造板及其制品、内墙涂料、溶剂型木器涂料、胶粘剂、地毯及地毯用胶粘剂、壁纸、木家具、聚氯乙稀卷材地板、混凝土外加剂、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等在内的装饰装修材料,其所含的有害物质必须在国家限定的标准之内,否则不允许在市场上销售。
专家介绍,这10项新标准中的有害物质限量值大多与美国及欧洲共同体相关产品的限量值一致,基本与国际标准接轨,有助于促进国内建材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
劣质建材被踢出局,健康装修有了标准,那么,健康装修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1)尽可能不使用有毒害的建筑装饰材料进行装修,如含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高甲醛等过敏性化学物质、含高放射性的石材等,放心地使用经国家环保认证的装修材料和产品,必要时一定要请权威机构进行鉴定。
(2)克服滥用能源的陋习和过度装修的弊病,这是个相对专业的问题,设计师决不能为单方面追求设计效果,而过度地运用灯光、材料堆砌,提倡简洁的装修与个性化装饰相结合。
(3)施工中室内二氧化炭浓度低于1000PPM;粉尘浓度低于0.15mg/立方米,始终保持施工现场良好的通风,或安装临时换气设备,及时散发有害气体,对垃圾进行妥善的分类处理。
(4)装修设计时,对先天条件不足的居室,最好是在允许范围内适当改变建筑结构,确保室内环境足够的通风和日照时间,最大限度地接受自然光。
(5)室内照明设备的科学配备和布局,尤其是彩色光源使用限度和运用空间,在设计方面要保证不同的工作区域有适度的、足够亮度的照明设备。过多的灯光会影响眼睛的健康,也是能源的浪费。
(6)严格把握各种色彩的合理运用。比如,对墙面色彩的选择,不同年龄段的人对色彩的接受能力和适应性都是不同的,儿童房就不适合用过于浓重的彩色墙面。过于浓重的色彩对小孩的视力、情绪和身心健康影响很大。而宜人悦目的色彩有益于人体疲劳的缓解,不同的房间采用冷暖色调的搭配,冷色调可以使人镇静,多运用在书房。暖色调容易使人兴奋,有温馨感,可运用在卧室。客厅的色彩最重要,可以根据住宅的整体风格和主人的偏爱采用中性色彩,以便于搭配窗帘和家具,同时还可以尝试随着季节和流行色的变化,更换不同色彩的装饰品。
(7)注重科学而人性化的空间布局,有足够的人均活动面积,保证居者活动的方便性、舒适程度,同时确保家庭成员间的私密空间。
(8)具有足够的抗自然灾害的能力,比如在施工环节中做好防霉、防虫、防潮、防白蚁的工艺处理和验收,这对日后家居的正常使用非常重要。
(9)住宅的功能设计中,还要注重对特殊人群的关注,比如,儿童、老人、残疾人等,他们所使用的空间内陈设需要特别给予考虑,家具的棱角要圆滑,室内隔音效果要好,房间的设置不可离主人房过远,以便于相互照应等等。
以上几点都属于健康家装的范畴,因此,家居并不是简单的概念,它渗透至室内装修的全过程,健康装修的核心就是创造符合生态环境良好循环规律的系统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的定义、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安装在建筑设施内冷热供水管路上,供水压力不大于0.6MPa。使用的水嘴(水龙头)、便器及便器系统、便器冲洗阀、淋浴器、家用洗衣机等产品。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ll76—1987 铸造铜合金技术条件
GB/T 4288—1992 家用电动洗衣机
GB/T 6952—1999 卫生陶瓷
GB/T 18145—2000 陶瓷片密封水嘴
CJ/T 3081—1999 非接触式(电子)给水器具
JC 707—1997 坐便器低水箱配件
JC/T 856—2000 6升水便器配套系统
JG/T 3008—1993 机械式脚踏淋浴用阀门
JG/T 3040.2—1997 大便器冲洗装置 液压缓闭式冲洗阀
QB/T 1334—1998 水嘴通用技术条件
QB/T 3649—1999 大便器冲洗阀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 domest water saving devices
满足相同的饮用、厨用、洁厕、洗浴、洗衣等用水功能,较同类常规产品能减少用水量的器件、用具。
3.2 节水型水嘴(水龙头) water saving faucet
具有手动或自动启闭和控制出水口水流量功能,使用中能实现节水效果的阀类产品。
3.3 节水型便器
在保证卫生要求、使用功能和排水管道输送能力的条件下,不泄漏,一次冲洗水量不大于6L水的便器。
3.4 节水型便器系统 water saving toilet system
由便器和与其配套使用的水箱及配件、管材、管件、接口和安装施工技术组成,每次冲洗周期的用水量不大于6L,即能将污物冲离便器存水弯,排入重力排放系统的产品体系。
3.5 节水型便器冲洗阀 water saving flushing valve for water closet
具有延时冲洗、自动关闭和流量控制功能的便器用阀类产品。
3.6 节水型淋浴器 water saving shower
采用接触或非接触控制方式启闭,并有水温调节和流量限制功能的淋浴器产品。
3.7 节水型洗衣机 water saving washing machine
以水为介质,能根据衣物量、脏净程度自动或手动调整用水量,满足洗净功能且耗水量低的洗衣机产品。
4 技术要求
4.1 一般规定
4.1.1 产品与水接触的部位不允许使用易腐蚀材料制造;直接影响产品寿命的零部件表面应做防腐蚀处理或采用不易腐蚀的材料制造。采用铸铜合金应符合GB/T 1l76的规定。
4.1.2 产品不应使用含有害添加物的材料或涂装,所有与饮用水直接接触的材料,不应对水质造成污染。
4.1.3 用于湿热环境下的产品,应能在温度小于60℃,相对湿度不大于90%下长期使用(淋浴器相对湿度不大于95%),并对人体无不良作用,对环境不造成污染。
4.1.4 如为电子控制型产品,其电性能应符合CJ/T 3081的有关规定。
4.2 节水型水嘴
4.2.1 产品应在水压0.1 MPa和管径15mm下,最大流量不大于0.15L/s。
4.2.2 感应式水嘴、延时自闭式水嘴应符合4.2.1的规定。
4.2.3 离开使用状态后,感应式水嘴应在2s内自动止水,非正常供电电压下应自动断水。
4.2.4 延时自闭式水嘴每次给水量不大于1L,给水时间4s~6s。
4.2.5 陶瓷片密封式水嘴的阀体强度应符合GB/T 18145—2000中6.4.1的规定。
4.2.6 非陶瓷片密封式水嘴的阀体强度应符合QB/T 1334—1998中5.4.1的规定。
4.2.7 感应式水嘴的阀体强度应符合CJ/T 3081—1999中6.6的规定。
4.2.8 陶瓷片密封式水嘴的密封性能应符合GB/T 18145—2000中6.4.2的规定。
4.2.9 非陶瓷片密封式水嘴的密封性能应符合QB/T 1334—1998中5.4.2的规定。
4.2.10 感应式水嘴的阀体密封性能应符合CJ/T 3081—1999中6.6的规定。
4.2.11 产品的开关使用寿命应符合如下要求:
a)感应式水嘴大于5万次;
b)陶瓷片密封式水嘴大于20万次;
c)其他类水嘴大于30万次。
4.2.12 对产品的其他要求应相应符合GB/T 18145、QB/T 1334、CJ/T 3081中有关规定。
4.3 节水型便器系统
4.3.1 产品宜采用大、小便分档冲洗的结构。
4.3.2 产品每次冲洗周期大便冲洗用水量不大于6L。
4.3.3 如采用大小便分档冲洗的配件,小便冲洗用水量不大于4.5L。
4.3.4 冲洗功能
4.3.4.1 在总冲洗用水量不大于6L的条件下,应满足下列要求:
a)固体物排放:采用聚丙烯球法,三次冲洗通过球数的平均值不小于75;
b)每次冲洗后,采用墨线法,累积残留的墨痕总长不大于50mm;
c)水封深度和水封回复不小于50mm;
d)污水排放试验后的稀释率不低于100。
4.3.4.2 排水管道输送特性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连续冲洗30次,至少有24次全部冲出4个试体,且24次的平均。
b)4个试件全部冲出坐便器,并通过5m横管冲入排污立管。
4.3.4.3 存水弯应能通过φ40mm的固体球。
4.3.5 陶瓷便器的吸水率不大于1.0%。
4.3.6 水箱配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a)操纵机构稳定可靠,操作方便。动作灵活,无卡阻。
b)进水阀的强度和密封性能应达到JC 707中规定的一等品要求。
c)在0.05MPa供水压力下,进水时间不大于120s。
d)溢水口必须高于有效工作水面20mm。
e)进水阀出水口应高于溢流管20mm。
f)排水阀不应有渗漏现象。
g)水箱有效水量为6L时,排水阀的排水流量不应小于2.0L/s。
h)使用寿命大于5万次。
4.3.7 节水型便器系统各部件(便器、水箱及配件、管材、管件、接口等)应符合GB/T 6952、JC 707、JC/T 856中的规定,组装后各连接部位应无渗漏。
4.3.8 节水型便器系统必须按JC/T 856—2000中4.6的规定进行管道系统设计、施工安装。
4.3.9 对产品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T 6952、JC707、JC/T856中有关规定。
4.4 节水型便器冲洗阀
4.4.1 水压为0.3MPa时,大便冲洗用产品,一次冲水量6L~8L。小便冲洗用产品一次冲水量2L~4L(如分为两段冲洗,为第一段与第二段之和)。冲洗时间3S~10S。
4.4.2 阀体强度应达到水压0.9MPa下保压30s,不变形,不渗漏。
4.4.3 阀体密封性能应分别在高压0.6Mpa、低压0.04Mpa时,各密封面及各连接面均不出现渗漏。
4.4.4 产品使用寿命应大于5万次。
4.4.5 产品在使用中必须有防虹吸装置(小便冲洗阀不考虑此项要求)。
4.4.6 产品在使用中不允许有明显的水锤现象,噪音声压级不大于60dB。
4.4.7 对产品的其他要求应符合JG/T 3040、QB/T 3649中有关规定。
4.5 节水型淋浴器
4.5.1 产品的淋浴阀的出水流量应符合JG/T 3008—1993中4.7的规定。
4.5.2 淋浴器喷头应在水压0.1MPa和管径15mm下,最大流量不大于0.15L/s。
4.5.3 淋浴阀体的耐压强度应达到该产品公称压力的1.5倍下保压30s,不变形、不开裂、不渗漏。
4.5.4 淋浴阀自然关闭时,通入该产品公称压力1.1倍的水,出水口、阀杆密封处不应出现渗漏。封住出水口,由入水口通人压力0.1MPa的水,阀杆密封处也不应出现渗漏。
4.5.5 公共浴室宜采用单管恒温式产品。
4.5.6 产品的淋浴阀的使用寿命应大于5万次。
4.5.7 对产品的其他要求应符合JG/T 3008中有关规定。
4.6 节水型洗衣机
4.6.1 产品的额定洗涤水量与额定洗涤容量之比应符合GB/T 4288—1992中5.4的规定。
4.6.2 产品的漂洗性能应达到洗涤物上残留漂洗液相对于试验用水的碱度不大于0.04×10-2mol/L(摩尔浓度)。
4.6.3 产品在最大负荷洗涤容量、高水位、一个标准洗涤过程,洗净比0.8以上,单位容量用水量不大于下列数值:
a)滚筒式洗衣机有加热装置14L/kg,无加热装置16L/kg;
b)波轮式洗衣机22L/kg。
4.6.4 对产品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T 4288中有关规定。
5 检验方法
5.1 节水型水嘴
5.1.1 流量的测定
按GB/T 18145—2000中7.4.3的试验方法进行。
5.1.2 延时自闭式水嘴一次给水量和给水时间的测定
a)试验装置及仪表:
—水嘴压力试验机(压力、流量计量精度0.5级)。
—秒表、量筒。
b)试验方法及步骤:
—将延时自闭式水嘴安装于试验机上。
—接通水源,开启水嘴,用量简和秒表测定一次给水量和给水时间,进行3次,取其平均值。
5.1.3 阀体强度的检测
5.1.3.1 陶瓷片密封式水嘴按GB/T 18145—2000中7.4.1的规定进行。
5.1.3.2 非陶瓷片密封式水嘴按QB/T 1334—1998中6.9的规定进行。
5.1.3.3 感应式水嘴按CJ/T 3081—1999中7.3.1的规定进行。
5.1.4 密封性能的检测
5.1.4.1 陶瓷片密封式水嘴按GB/T 18145—2000中7.4.2的规定进行。
5.1.4.2 非陶瓷片密封式水嘴按QB/T 1334—1998中5.4.5的规定进行试验。
5.1.4.3 感应式水嘴按CJ/T 3081—1999中7.3.2的规定进行。
5.1.5 开关寿命试验
5.1.5.1 陶瓷片密封式水嘴开关使用寿命按GB/T 18145—2000中7.4.4.3的规定进行试验。
5.1.5.2 非陶瓷片密封式水嘴开关使用寿命按QB/T 1334—1998中5.4.5规定进行试验。
5.1.5.3 感应式水嘴开关使用寿命按CJ/T 3081—1999中7.2.4的规定进行试验。
5.2 节水型便器系统
5.2.1 试验方法
将产品与供水管道连接成使用状态,在静压力为0.14MPa,动压力不小于0.10MPa的条件下,开启冲水装置,检查一次冲洗周期内各连接部位应无渗漏,并能调节所用水量不大于6L。
5.2.2 冲洗功能
在5.2.l所述条件下,进行下列检验。
5.2.2.1 固体物排放检验
测试介质采用100个φ19mm,体积密度为0.85g/cm3~0.90g/cm3的聚丙烯球,将其轻轻投入放出满水封的坐便器中,打开排水阀放水冲洗,检查并记录冲出坐便器外的球数,连续测定三次,计算三次冲出球数的平均值。
5.2.2.2 墨线试验
将洗净面擦干,用软笔在坐便器圈下方25mm处沿洗净面画一圈墨水线,立即冲水,测量记录残留在洗净面上的墨水线长度。
5.2.2.3 水封深度和水封回复检验:
a)水封深度测量按GB/T 6952—1999中6.7.1的规定进行。
b)水封回复测量。在固体物排放检验(见5.2.2.1)时,观察冲水后水封回复,若排污口有溢流出现,表明水封完全回复。若无溢流出现,则测量剩余水封深度,并记录。
5.2.2.4 污水排放试验按GB/T 6952—1999中6.8的规定进行。
5.2.2.5 排水管道输送特性测试:
a)对4.3.3.2a)的规定,按GB/T 6952—1999附录C规定的方法检验30次,记录每次冲出试体的个数、总冲洗水量和后续冲水量。
b)对4.3.3.3b)的规定,采用内径为φ100mm的排水管,排水管长度为5m,顺流坡度为2.6%,坐便器承接管与横管连接时采用90°弯头,坐便器排污口至横排管中心距为450mm,安装成使用状态的坐便器产品与排不管道系统连接无渗漏后,按JC/T 856—2000中5.1.6的规定检验。
5.2.2.6 存水弯最小管径试验按GB/T 6952—1999中6.7.2的规定进行检验。
5.2.3 陶瓷便器吸水率按GB/T 6952—1999中6.5的规定进行检验。
5.2.4 水箱配件的各项要求,按JC 707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5.3 节水型便器冲洗阀
5.3.1 流量的测定
a)试验装置及仪表:
—冲洗阀流量试验机(压力、流量计量精度0.5级)。
—秒表、量简。
b)试验条件:阀前的供水管路的管径规格应取阀的进水口的上一个规格尺寸。试验用产品规格分别为 DN25、DN20、DN15。
c)试验方法和步骤:
—将阀调至最大的冲洗量。
—在压力0.3MPa下,测定冲洗量和冲洗时间,各进行3次,取其平均值。
5.3.2阀体强度的检测
a)试验装置及仪表:冲洗阀水压强度试验机(压力计量精度0.5级)、秒表。
b)试验方法和步骤:
—按阀的安装位置,将阀的进水端与试验机的给水端连接。
—将阀瓣关闭,逐渐加压至0.9MPa,稳压时间大于30s,观察压力表有无压力下降情况,并检查阀体及连接处有无变形和渗漏。允许以单个零件进行。
—遇有加压渗漏时,允许排放使阀内残存气体排出后,再继续试验。
5.3.3 密封性能的检测
a)试验装置:冲洗阀水压密封试验机(压力计量精度0.5级)。
b)试验方法和步骤:
—按阀的工作状态安装于试验机的给水端。
—在压力分别为0.04MPa、0.6MPa下,使冲洗阀排水,自闭后应无任何渗漏。反复进行3次启闭试验。
5.3.4 寿命试验
a)设备:冲洗阀寿命试验机(压力计量精度0.5级)。
b)试验方法和步骤:
将被测产品安装在试验机上,接通供水管路,供水压力为:动压0.3MPa,水温≤50℃,从打开阀芯到阀门自闭后,完成一次动作,往复动作50 000次后进行阀体强度和密封性能试验。
5.3.5 防虹吸试验
a)试验设备及装置:如图1所示。
b)试验条件:
—上密封结构的冲洗阀,应在进水密封面上垫上φ0.4mm~φ0.8mm的金属丝。
—透明冲洗管长度不小于500mm,浸没水中部分为100mm。
c)试验方法和步骤:
—启动真空泵使供压系统的真空度不小于0.08MPa。
—开启阀门使冲洗阀与储水池相通。
—开启阀门的同时观察冲洗管有无回水现象,并记录回水高度(透明冲洗管液面不高于容器液面300mm)。
5.3.6 噪音试验。
产品按使用状态安装,环境地噪音声压级不大于15dB进水压力分别为0.1MPa、0.6MPa,距阀体lm并高于lm处测量的噪音,取两次中最大值。
5.4 节水型淋浴器
5.4.1 流量的测定
5.4.1.1 产品的淋浴阀的流量测定按CJ/T 3008—1993第5.5条的规定进行检验。
5.4.1.2 淋浴器喷头流量的测定
a)设备:CJ/T 3008—1993中第5.1.2条所示通水试验系统。
b)试验方法和步骤:
—以直径15mm管件连通淋浴喷头和通水试验系统。
—通水使淋浴阀打开,淋浴器处于使用状态。
—调节淋浴喷头进水口压力为0.1MPa。
—测定单位时间流量值。
5.4.2 阀体耐压强度检测按CJ/T 3008—1993第5.6条规定进行。
5.4.3 阀体密封性能检测按CJ/T 3008—1993第5.7条规定进行。
5.4.4 寿命试验
对淋浴器阀体进行使用寿命检测,按CJ/T 3008—1993第5.8条的规定进行。
5.5 节水型洗衣机。
5.5.1 额定洗涤水量与额定洗涤容量之比按GB/T 4288—1992中6.3的规定计算。
5.5.2 洗净比的测定按GB/T 4288—1992附录A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
5.5.3 漂洗性能的检测以本标准4.6.2的规定按GB/T 4288—1992附录C的试验方法进行。
5.5.4 单位容量用水量的测定
按5.5.2的规定测定洗净比,在被测洗衣机额定洗涤容量,最高水位,完成一个洗衣机程序设定的洗涤、漂洗、脱水洗涤过程条件下,单位容量用水量由式(1)计算:
W=W1/M …………(1)
式中:W——单位容量用水量,L/kg;
W1——完成一个洗涤、漂洗、脱水标准洗涤过程中总用水量,L;
M——洗衣机额定洗涤容量,kg。
6 检验规则
6.1 节水型水嘴(水龙头)
6.1.1 陶瓷片密封式水嘴符合GB/T 18145的规定。
6.1.2 非陶瓷片密封式水嘴符合QB/T 1334的规定。
6.2 节水型便器系统中便器、水箱及配件的检验规则相应符合GB/T 6952、JC 707、JC/T856的规定。
6.3 节水型便器冲洗阀符合QB/T 3649的规定。
6.4 淋浴器阀体的检验规则符合JG/T 3008的规定。
6.5 节水型洗衣机符合GB/T 4288的规定。
北京市家居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总则
1.1 为规范家居室装饰市场,提高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制订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家庭居室内装饰工程的质量验收。
家庭居室室内装饰工程质量验收宜分阶段进行,随工程施工进度先做好基层和隐蔽工程验收,再进行面层和竣工验收。
考虑一般住户对工程规范了解较少,缺少检测工具,标准以定性、目测、,文字说明为主,,便于住户掌握,为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提供依据。
1.3 家庭居室装饰的设计和施工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 有关安全、防火、环保、建筑、电气、给排水等现行标准、规范的规定。
1.4 承揽家庭居室装饰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具备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施工人员应按规定持证上岗,其中燃气管道必须由具有燃气安装资质的单位安装。
1.5 家庭居室装饰要保证建筑结构的安全,严禁拆改和损坏主体和承重结构:1、不得在承重墙、抗震墙上开洞;2、不得任意扩大原有门窗洞口;3、不得任意增加楼面荷载;4、不得任意填充、加厚阳台地面;5、不得任意凿剔楼、顶板;6、不得拆除挑阳台上的窗下墙。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饰工程,应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并由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家庭居室装饰如需要更改给排水管线,供暖设施及燃气设施等,必须取得管房部门的书面同意。
1.6 家庭居室装饰所用的主要材料及设备,应按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选用,产品质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卫生器具及管道安装
2.1 卫生器具品种、规格、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的规定,管材、管件、洁具等产品质量应符合现行标准。
2.2 管道安装应横平竖直、辅设牢固,坡度符合要求,阀门,龙头安装平正,使用灵活方便,明管刷防锈涂料,暗管刷防腐漆。
2.3 给水管道与附件,器具连接严密、经通水试验无渗漏。
2.4 排水管道应畅通,无倒坡、无堵塞、无渗漏,地漏表面应略低于地面。
2.5 卫生器具安装位置正确,器具上沿要水平、端正牢固,外表光洁无损伤。
电气工程
3.1 电气产品、材料必须是符合现行技术标准的合格产品,电线、电缆、开关、插座尚应具有国家电工产品安全认证书。
3.2 电气布线宜采用暗管敷设,导线在管内不应有结头和扭结,导线距电话线、闭路电视线不得少于50厘米,吊顶内不允许有明露导线,严禁将导线直接埋入抹灰层内。
3.3 灯头做法、开关接线位置正确,厕浴间宜选用防潮开关和安全型插座,有接地孔插座的接地线应单独敷设,不得低于0.5MΩ。面向电源插座时应符合“左零右相,接地在上”的要求。
3.4 开关、插座安装牢固,位置正确,盖板端正,表面清洁,紧贴墙面,四周无空隙,同一房间开关或插座上沿高度一致。
3.5 电气工程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必要的检查和试验,如漏电开关的动作,各回路的绝缘电阻以及电器通电,灯具试亮、开关试控制等,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
3.6 工程竣工时应向用户提供电气竣工简图、标明导线规格及暗管走向。
吊顶工程
4.1 吊顶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颜色以及基层构造、固定方法应按设计要求,并符合现行标准。
4.2 吊顶龙骨不得扭曲、变形,木质吊顶应进行防水处理,吊顶位置正确,吊杆顺直、龙骨安装牢固可靠,四周平顺。
4.3 轻型灯具可吊在主龙骨上,重量大于3公斤的灯具或吊扇不得借用吊顶龙骨,应另设吊钩与结构联结。
4.4 吊顶罩面板与龙骨应连接紧密,表面应平整,不得有污染、折裂、缺棱、掉角、锤伤、钉眼等缺陷,接缝应均匀一致,压条顺直,无翘曲,罩面板与墙面、窗帘盒、灯具等交接处应严密。
4.5 粘贴的罩面板不得有脱层;搁置的罩面板不得有漏、透、翘现象;纸面石膏罩面板一般用镀锌螺钉固定在龙骨上,钉头应涂防锈漆。
门窗、封阳台工程
5.1 门窗的品种、规程、颜色、开启方向、组合形式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和现行标准要求。
5.2 门窗选用的材质及附件均应符合现行标准,铝合金门窗应选用不锈钢或镀锌附件,塑料门窗使用螺钉时,必须事先钻孔,严禁直接锤击打入。
5.3 门窗安装必须牢固,横平竖直,外观无变形、开焊、断裂现象。铝合金门窗框不得直接埋入墙体,铝合金或塑料门窗框与洞口之间缝隙应按要求嵌填饱满,缝隙外槽口用密封胶封严,表面平整光滑。
5.4 门窗扇应开启灵活,无阴滞和反弹现象。配件齐全,安装牢固、位置正确。
5.5 门窗安装后表面应洁净,无划痕、碰伤、锈蚀。涂膜大面平整光滑、厚度均匀、无气孔。
细工制品工程
6.1 细木制品(窗帘盒、暖气罩、木护墙、木隔断、包门及门套、窗套、踢脚板、花饰、装饰线)和固定家具的龙骨、衬板及面板庆符合设计的要求。细木制品所用的木材含水量水率不得大于12%,其外表用料, 不得有死节、虫眼和裂缝。
6.2 细木制品与基层必须镶钉牢固,无松动。衬板与面板必须粘结牢固,不得出现起层、起鼓现象。
6.3 窗以板和窗帘盒与基体连接牢固,表面平整、棱角方正,其两侧伸出窗洞以外的簪度要一致,同一房间的窗台板或窗帘盒标高一致。
6.4 木护墙表面应平整光洁,棱角方正,线条顺直,颜色一致,不得出现裂缝开胶现象,踢脚板连接无缝隙。踢脚板庆平直,光洁、接缝严密、出墙厚度一致。
6.5 顶角线、挂镜线、腰线等装饰线顺直均匀一致,紧贴墙面,交圈收口正确。木装饰线对接时,宜采用45度加胶坡接,接头处不得有错缝、离缝现象。
6.6 吊柜、壁柜安装应牢固,柜门开启灵活。
6.7 细木制品油漆后,应平整光滑、刷纹通顺、颜色一致,无漏刷、无胶痕。
裱糊工程
7.1 壁纸、墙布的品种、颜色和图案,应符合设计的要求,粘接剂应按壁纸和墙布的品种选用。
7.2 裱糊工程的基体应干燥,表面应平整,不同材质基层的接缝处应粘贴接缝带。
7.3 基层腻子应坚实牢固,不得粉化、起皮和裂缝,裱糊前基层宜刷清漆作封完备处理。
7.4 壁纸墙布必须裱糊牢固,表面色泽一致,花纹图案吻全合,不得有气泡、空鼓、裂缝、翘边、皱折、斑污和胶痕。各幅拼接横平竖直,距1.5米正视不显拼缝。
7.5 壁纸、墙布与顶角线、挂镜线、贴脸板、踢脚线紧接,不得有缝隙,其边缘平直整齐,不得纸毛、飞刺。
7.6 阴阳角垂直,棱角分明,阴角处搭接顺光,阳角处无接缝。
板块铺贴工程
8.1 石材、墙地砖
8.11 石材、墙地砖品种、规格、颜色和图案应符合设计的要求,饰面板表面不得有划痕、缺棱掉角等质量缺陷。不得使用过期和结的水泥作胶结材。
8.12 石材、墙地砖施工前应对其规格、颜色进行检查,墙地砖施工前应对其规格、颜色进行检查,墙地砖尽量减少非整砖,且使用部位适宜,有突出物体时应按规定进行套割。
8.13 石材铺贴前宜作背涂处理,减少“水渍”现象发生,铺贴应平整牢固、接缝平直、无歪斜、无污积和浆痕、表面洁净,颜色协调。
8.14 墙地砖铺巾应平整牢固,图案清晰、无污积和浆痕,表面色泽基本一致,接缝均匀、板块无裂纹、掉角和缺棱,单块板边角空鼓不得超过数量的5%。
8.15 有防水要求的楼地面(如厕浴间、厨房等)在面层下应做防水层,防水层四周与墙接触处,应向上翻起,高出地面不少于250毫米,地面面层流水坡向地漏,不倒泛水、不积水,24小时蓄水试验无渗漏。
8.2 木质地板
8.21 木技楼地面的材质、构造以及拼花图案应符合设计的要求。木材的含水率应不大于12%。
8.22 条形木地板的铺设方向,可征求用户的意见,一般走廊、过道宜顺行走方向铺设,室内房间宜顺着光线铺设。木地板与墙之间应留10毫米的缝隙,并用踢肢板封盖。
8.23 木技板面层必须铺钉牢固无松动,粘接牢固无空鼓,表面刨平磨光,无明显刨痕、戗茬和毛刺等缺陷。
8.24 木板面层,板间隙基本严密,接头位置错开;拼花木板面层接缝对齐,粘、钉严密。无裂纹、翘曲,表面洁净无明显色差。
8.25 木质踢脚线接缝严密,表面光滑,高度、出墙厚度一致。
8.3 塑胶地板
8.31 铺贴塑胶板面层用的胶粘剂,应根据基层材质和面层使用要求选用。基层必须平整、坚硬、干燥无油脂。面层应平整、光滑、无裂缝、色泽均匀、厚薄一致,边缘平直,面层内不得有杂物和气泡。
涂饰工程
9.1 涂料的品种、颜色、性能应符合设计的要求,产品质量符合现行标准。
9.2 腻子应使用具有耐水性能的腻子,腻子与基体结合坚实、牢固,不起皮、不粉化、不裂纹。
9.3 油漆表面应平整、光洁、无漏刷、脱皮和斑迹,清漆木纹清晰,大面无裹棱、流坠和皱皮,颜色基本一致、无刷纹。五金、玻璃洁净。
9.4 乳胶漆严禁脱皮、漏刷、透底,大面无流坠、皱皮,表面颜色一致,无明显刷漏刷和透底,刷纹通顺,喷点均匀、门窗灯具洁净。
软包工程
10.1 软包(锦缎、皮革)面料和填充料的材质、规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软包工程的防腐、防火处理应符合有关规定。
10.2 软包工程的木框、衬板的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钉粘严密、牢固,不得松动。
10.3 软包制作尺寸正确,棱角方正,填充饱满、平整,饰面松紧适度。
10.4 软包安装平顺,紧贴墙面,色泽一致,接缝来密,无翘边和褶皱。
全国室内装饰行业家庭装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室内装饰行业管理,规范家庭装饰活动,维护行业共同利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筑装饰业与室内装饰业分工管理的规定(国办通[1992]31号)和《全国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装饰是室内装饰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居民住宅室内空间及相对环境进行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及室内用品配套供应、陈设布置,达到一定技术、艺术效果的服务体系。居民住宅包括新建住宅和原有住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切从事家庭装饰活动的居民、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以及家庭装饰工程质量、安全等监督管理机构。
第四条 中国轻工总会是全国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家庭装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轻工主管部门或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家庭装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全国性和地区性室内装饰行业协会,协助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家庭装饰活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从事家庭装饰活动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必须持有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第六条 从事家庭装饰活动的个体经营者,必须赁有关部门的证明,经过职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当地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七条 居民应委托具有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或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或个体经营者进行家庭装饰活动,以防止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
第八条 家庭装饰主管部门应同有关部门合作,开辟家庭设计、施工和材料用品市场,建立方便群众的家庭装饰配套服务体系。
第九条 家庭装饰活动一般应按咨询、设计、选材、预算、合同、施工、保修等程序进行,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创造优美、舒适、温馨的家居环境。
第十条 家庭装饰主管部门和企业应做好家庭装饰咨询服务工作,给消费者普及有关知识,宣传有关规定,推荐有关产品,介绍有关企业,帮助选择方案,引导健康消费。
第十一条 家庭装饰工程应讲究室内设计艺术。从事家庭装饰活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应按不同风格和档次设计多种类型供居民选用。
第十二条 家庭装饰工程必须使用合格的材料的用品。因材料、用品不合格、不适用造成的质量、安全等问题应由负责材料、用品采购的一方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家庭装饰工程的设计与施工收费,应按有关规定和市场行情,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由居民和受委托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共同商定。双方协商一致的工程预算书是工程合同的主要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 家庭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或个体经营者接受居民委托从事家庭装饰活动,必须按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规定,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共同遵守。
第十五条 家庭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必须遵循以下规定:一、严格执行国家或行业规定的室内装饰工程质量规范。二、严格执行国家或有关部门关于建筑物安全和防火的规定。严禁破坏房屋承重结构和建筑外观或明显加大荷载,不得使用易燃和危害人体健康的材料;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拆改燃气、暖气、电气等房屋设备。三、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应采取措施控制粉尘、废弃物及噪声,不得妨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确保人身安全。
第十六条 承担家庭装饰工程的施工企业或个体经营者违反合同及有关规定,造成工程质量和人身伤亡事故的,应由施工企业或个体经营者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家庭装饰工程实行限期保修制度。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发生因受委托方责任造成的质量问题,由受委托方负责维修,并承担费用。第十八条 家庭装饰合同纠纷当事人,可向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投诉。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双方签订的合同负责进行调解。
第十九条 对在家庭装饰活动中成绩显著、信誉较高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可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向用户进行推荐。
第二十条 从事家庭装饰活动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或个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室内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予以处理。一、无资质证书或资格证书进行家庭装饰设计、施工。二、转卖、出让、出借、涂改、复制、伪造资质证书或资格证书。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家庭装饰设计和施工。
第二十一条 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热心为家庭装饰服务,秉公办事。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乱纪等行为的,应由有关部门给予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补充办法和实施细则,报中国轻工总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轻工总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建筑装饰装修专项工程设计—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送审稿)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2项以上单位工程造价1500万元以上或4项以上单位工程造价750万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执业资格,或具有高级职称或高级室内建筑师从业资格;总工程师具有8年以上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执业资格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总设计师具有8年以上从事建筑装饰设计工作经历并具有执业资格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高级室内建筑师从业资格;总会计师具有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3.企业具有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高级室内建筑师从业资格人员不少于10人。
企业有执业资格或有职称或具有室内建筑师从业资格的建筑装饰设计(建筑学、室内设计、环境艺术、艺术设计、工艺美术专业)不少于8人。
企业具有一级资质项目经理或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且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等专业人员齐全。企业工程管理人员中的质量员、安全员、造价员、材料员不少于20人,且具有岗位从业资格证书。
4.企业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1200万元以上。
5.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设计、施工结算收入3000万元以上。
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2项以上单位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或4项以上单位工程造价25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职称室内建筑师从业资格;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装饰装修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执业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室内建筑师从业资格;设计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工作经历并具有执业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室内建筑师从业资格;财务负责人具有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3.企业具有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室内建筑师从业资格人员不少于5人。
企业有执业资格或有职称或具有室内建筑师从业资格的建筑装饰设计(建筑学、室内设计、环境艺术、艺术设计、工艺美术专业)不少于5人。
企业具有二级以上项目经理或二级以上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且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等专业人员齐全,企业工程管理人员中的质量员、安全员、造价员、材料员不少于10人,且具有岗位从业资格证书。
4.企业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600万元以上。
5.企业近3年最高工程设计、施工结算收入1000万元以上。
三级资质标准:
1.三级设暂定期,企业取得工商登记后,即可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按三级标准3、4项申请核发三级暂定资质。暂定期一年,暂定期结束,按三级标准核定转正。
2.企业在暂定期及近3年承接过一项以上单位工程造价30万元以上或6项以上单位工程造价5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3.企业经理具有3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初级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建筑装饰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执业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室内建筑师从业资格;设计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工作经历并具有执业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室内建筑师从业资格,财务负责人具有执业资格或初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具有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职称或室内建筑师从业资格人员不少于2人。
企业具有执业资格或职称或室内建筑师从业资格的建筑装饰设计(建筑学、室内设计、环境艺术、艺术设计、工艺美术专业)不少于1人。
企业具有三级以上项目经理或二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人,企业工程管理中的质量员、安全员、造价员、材料员不少于5人,且具有岗位从业资格证书。
4.企业注册资本金10万元以上。
承包工程范围:
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类建筑室内、室外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除外)设计、施工。
二级企业:可承担单位工程合同额1500万元及以下建筑室内、室外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除外)设计、施工。
三级企业:可承担单位工程合同额在注册资本金2倍以下(最高单位工程合同额500万元以下)的建筑室内、室外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除外)设计、施工。
家装有污染必须退全款 家装合同5.1改版
今后装修公司再为了图省钱选用劣质装修材料造成装修污染的可得付出大代价了。北京市工商局昨天发布,将于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2004年版《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明确规定,如果装修后室内空气质量不达标的原因经过证明是施工单位造成的,那么施工单位应退还全部装修款项。据悉,这也是本市首次把家装的环境指标列入合同文本。据起草新版《装修合同》的市工商局合同处有关人士介绍,为了保证新合同的可操作性,新文本在装修质量标准方面特别比照本市新推出的《北京市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作出了相应修改。
记者注意到, 在这份新合同文本中特别针对当前消费者与装修公司间容易产生纠纷的部分加以细化,通过增加细节的方式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尽可能体现出公平公正的原则。比如新合同首次对一些家装专用名词的含义进行了界定,对“开工”、“竣工”、“验收合格”、“工期顺延”等重点词语都增加了名词解释。对于家装施工因受物业、天气等外部条件制约而造成延后的现象,则明确了工程期限按照“实际工作日计算”的原则,以方便合同双方对工程期限作出更合理的统计。针对少数装修公司在收到消费者首付款后随意不履行合同的现象,新合同还把现行《装修合同》中规定的施工前消费者先首付60%工程款下调为50%,中期支付比例则由35%相应调整为45%。同时,新合同中还特别增加了家装公司如延误工期应按日承担装修款千分之二的违约责任。
此外,新合同还首次对装修施工中的图纸、设计方案等资料列入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畴,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都不能把对方提供的施工图纸、设计方案等资料擅自复制或转让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其他项目。
建筑装饰工程承包企业设计资质分级标准